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肥仔”,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绰号“工厂”,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道**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渔涝镇上扶村委会下扶村13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智维,绰号“阿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2016年7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冼某智购毒款人民币1200元,并在广州市荔湾区美满酒店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冼某智。
2、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符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黄某某购毒款人民币900元,并在广州市荔湾区洞企石路尾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黃文灏随即于当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洞企石路尾桥底,通过微信收取谢某彪购毒款人民币1350元,将该包毒品贩卖给谢某彪;同年6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黄某某购毒款人民币1000元后携带毒品到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北路小公园对出马路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在其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黄某某购毒款人民币1100元,并由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嵌口市场附近一辆电动自行车上取得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黄某某购毒款人民币1200元,并在广州市荔湾区美满酒家附近交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黄某某;同月29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黄某某购毒款人民币1100元后,携带所贩卖的1小包甲基苯丙胺在自己家中(广州市荔湾区长宁街16号地下)与被告人黄某某共同吸食,剩余毒品由被告人黄某某带回家中(广州市荔湾区**基**巷**号**房),同年6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家中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现场照片、作案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冼某智、谢某彪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姜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8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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