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简偲宴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黄季能,绰号“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简偲宴,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偲宴、黄季能涉嫌运输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5月20日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分别于同年1月31日、6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为便利诉讼,于同年7月15日并案审查,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部分证据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季能结识左某某(绰号“某某乙”,男,45岁,荆州市沙市区人,另案处理),为获取三万元高额报酬,黄季能答应帮左某某找人代收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随后,黄季能电话联系被告人简偲宴帮忙代收包裹,并承诺事成之后给1.3万元的好处费,简同意。同年9月30日,黄季能通知简偲宴前往荆州收取包裹,并添加简某某微信朋友,要求简尽量使用微信语音或视频通话保持联系

同年10月1日上午9点半左右,简偲宴收到黄季能微信转账的2000元路费后,邀约朋友宾某某(另案处理)陪同,由简偲宴驾驶号牌为湘B****0 白色小轿车,于当日13时许,从湖南省株洲市出发赶赴湖北省荆州市。在此期间,简偲宴按照黄季能的要求使用微信保持联系、发送实时位置。当日下午17时许,简偲宴驾车到达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快递公司,按照黄季能指示,签收了一个半封闭式木头箱子(内装台钳),并通过微信视频经黄季能辨认后,简偲宴在准备将收取的快递放入汽车后备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扣押其快递内台钳,从台钳底座中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1 块和1 包。经鉴定,疑似海洛因11 块中均检出海洛因,净重共计3842. 0克,平均含量为81. 30%;疑似海洛因1 包中检出海洛因,净重为193. 6 克,含量为80. 7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等物证;2.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微信通话记录、路径查询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搜查、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被告人黄季能、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季能、简偲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季能、简偲宴现被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