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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本市城关区**路**公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4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本市城关区**路**公寓**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德吉北路“尚都国际小区”内,盗窃一辆黑色捷派牌两轮电动车,被盗电动车已追回,经拉萨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1700元。

2、2020年3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曲米路“逍遥土特产”店子门口,从一辆黑色大力神牌两轮电动车上盗窃了6块南都牌电动车电瓶。被盗5块南都牌电瓶已追回,经拉萨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550元。

3、2020年3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德吉北路“青峰烟酒商贸“店子门口,从一辆黄色杰宝牌两轮电动车上盗窃了5块台铃牌电瓶,被盗5块台铃牌电动车已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435元。

4、2020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嘎吉路“亮嘉杰蔬果商行”门口,从一辆黑色杰宝牌两轮电动车上盗窃了6块电瓶。被盗电瓶未追回。

5、2020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嘎玛贡桑路“伊穆斋糕点”门口,从一辆黑色豪林牌两轮电动车上盗窃了6块电瓶。被盗电瓶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高璇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两名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北京西路**公寓**栋**号,联系方式:1999350****、1898908****。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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