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本市城关区**路**公寓**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4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本市城关区**路**公寓**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德吉北路“尚都国际小区”内,盗窃一辆黑色捷派牌两轮电动车,被盗电动车已追回,经拉萨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1700元。
2、2020年3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曲米路“逍遥土特产”店子门口,从一辆黑色大力神牌两轮电动车上盗窃了6块南都牌电动车电瓶。被盗5块南都牌电瓶已追回,经拉萨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550元。
3、2020年3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德吉北路“青峰烟酒商贸“店子门口,从一辆黄色杰宝牌两轮电动车上盗窃了5块台铃牌电瓶,被盗5块台铃牌电动车已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435元。
4、2020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嘎吉路“亮嘉杰蔬果商行”门口,从一辆黑色杰宝牌两轮电动车上盗窃了6块电瓶。被盗电瓶未追回。
5、2020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拉萨市嘎玛贡桑路“伊穆斋糕点”门口,从一辆黑色豪林牌两轮电动车上盗窃了6块电瓶。被盗电瓶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高璇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两名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北京西路**公寓**栋**号,联系方式:1999350****、1898908****。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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