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5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开平市**街道**路**号**房,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村**道**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5********,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始,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南路濠畔商厦901室通过淘宝天猫商城平台的“PLUSWIND旗舰店”、“雍悦旗舰店”两家店铺销售假冒“UNIQLO”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翁某某,并当场缴获假冒“UNIQLO”注册商标的服装3740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20元)、电脑主机1台、手机2台。经统计,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上述档口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298709.07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扣押手机1台、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
截至2019年6月11日,涉案“UNIQLO”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商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的供述;
4、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盘2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假冒“UNIQLO”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740件(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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