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3年9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固安县**镇**村**街**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4日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押解于河间市公安局,并于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3日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于2018年12月27日被押解回河间市公安局,并于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李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驾驶一辆马自达6轿车行至河间市北环**小区北侧便道上,趁四周无人之机,肖某某负责放风,黄某甲下车将停放在北侧便道台阶上被害人池某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车车门撬开,又用携带的解码器将本田车解码后,二人将黑色本田雅阁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的雅阁牌轿车价格为1464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转押协议等书证;2. 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池某
某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5.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笔录。
(二)2018年8月21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从固安开车行至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期西门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肖某某放风,黄某甲下车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黑色本田雅阁车车门撬开,又用携带的解码器将本田车解码后,二人将黑色本田雅阁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的本田雅阁轿车价格为12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转押协议、河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 证
人赵某乙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5.大厂回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
(三)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从固安开车行至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期北门西侧靠南的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肖某某、黄某甲将被害人赵某丙停放在路边的黑色马自达6车门撬开,又用携带的解码器将本马自达6车解码后,二人将黑色马自达6轿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的黑色马自达6轿车价格为6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河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4.大厂回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
(四)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从固安开车行至河北省三河市**镇**大道西门对面空地上,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马自达6车门撬开,又用携带的解码器将本田车解码后,二人将黑色马自达6轿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的黑色马自达6轿车价格为8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艾某某陈述;2.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辨认笔录。
(五)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从固安开车行至河北省三河市**镇**门前的公路中央,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武某甲停放在路中央的黑色本田凌派轿车偷走。经认定,被盗的黑色本田凌派轿车价格为77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河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武某乙证言;3.
被害人武某甲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5.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
(六)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从固安开车行至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西侧路,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本田雅阁车门撬开,又用携带的解码器将本田车解码后,二人将黑色本田雅阁6轿车盗走。盗窃本田车后黄某甲、肖某某怕车内有定位,二人将盗窃来的本田雅阁车停放到廊坊市永清县**派出所北侧马路转角北侧路边后,二人驾车离开。2018年10月29日18时,肖某某、黄某甲二人驾驶黑色马自达6轿车来到停放所盗窃的本田车停放处开车时,发现有出殡的在该车旁搭有灵棚,不便将车开走,二人在马自达6车内等候时,在此处蹲守的民警对其二人进行抓捕,肖某某、黄某甲驾驶马自达6车逃走。经认定,被盗的黑色本田雅阁车价格为13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
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4.大厂回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
(七)2018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与李某甲联系后,黄某甲、肖某某驾驶马自达6轿车和被害人池某某被盗的本田雅阁车前往约定好的保定市雄县县城内,将该本田雅阁车质押给李某甲,李某甲在该车没有任何车辆手续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120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转押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八)2018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与李某甲联系后,黄某甲、肖某某驾驶马自达6车和大厂县赵某甲被盗的本田雅阁车前往约定好的保定市雄县县城内,将该本田雅阁车质押给李某甲。李某甲在该车没有任何车辆手续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以135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转押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九)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将自己收购的黄某甲与肖某某盗窃的被害人池某某、赵某甲的两辆雅阁车在保定市雄县**高速口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另案处理)、徐某某(在逃)四人。李某丙、黄某乙、李某乙、徐某某四人在明知购买的车辆系盗窃车的情况下,仍以65000元的价格从李某甲手里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间市公安局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李某乙和同案犯李某丙供述和辩解。
(十)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将在保定**区盗窃来的被害人牛某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车停放到被告人肖某某租住的固安县**村**街**号租住房门前,让肖某某将车卖掉。黄某甲联系好被告人李某甲后,肖某某在明知该本田雅阁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找到李某甲,李某甲在该车没有任何车辆手续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以11000元价格购买该车。经认定,被盗的黑色本田雅阁车价格为12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转押协议、河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
崔某某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十一)2018年11月14日,河间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黄某甲抓捕时,在其身上发现两把钥匙,通过车钥匙在河北省固安**院内北侧停车场找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黄某甲供述该本田雅阁车系借来的,但不能供述出车主个人具体信息及借车的详细情况,该本田雅阁车大架号、发动机号已经磨掉。经查,该车系被害人臧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在保定市**区**北门向西200米处被盗车辆。经认定,被盗的黑色本田雅阁车价格为14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河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臧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4.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
另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和其他证据如下:
1.随案移送清单中所列物证;2.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
(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被害人提供的车辆相关手续、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丁、黄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李某甲其他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肖某某辨认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黄某乙、李某乙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质押、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假释期满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新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李某甲、黄某乙、李某乙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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