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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肖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温岭市松门镇**村**海塘头,共计捡拾了15斤的织纹螺并销售给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位于温岭市松门镇“**菜馆”内,将其购买的织纹螺销售给食客,共计销售9斤左右。2020年8月20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菜馆”内查获尚未售出的织纹螺1.28公斤和二盒已加工的织纹螺。经检验,扣押的织纹螺为半褶织纹螺,隶属织纹螺科,属于国家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经民警传唤后到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织纹螺1.28公斤、2盒已加工的织纹螺、一部手机;2.书证:户籍资料、公告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证人高某某、蔡某某、施某某、林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处罚。现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安娜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35*******);被告人肖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37*******)

2、织纹螺壹点贰捌公斤、贰盒已加工的织纹螺、壹部手机;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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