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胡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5至2019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五河县**镇**小区、周庄树林等处以“开宝”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两三次“开宝”用的宝子,并与被告人胡某某按4:6的比例分抽头钱,被告人陈某某、胡某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的赌场放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胡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被告人胡某、陈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胡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附:
1.被告人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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