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镇**村委**,2009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刑事拘留;2012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小区**区**号楼**单元**,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在平舆县**家属院王某甲家的一楼车库内开设“龙虎斗”网络赌博,王某甲、黄某甲、胡某某每人投资1万元作为开设赌场的资金,之后由王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博用的电脑,王某乙负责操作电脑下注、上分和收钱;胡某某负责记账。王某甲、黄某甲、胡某某每人盈利1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2012)平刑初字第43号;抓获经过;王某甲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4页;
2.证人黄某丙、郭凯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人员,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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