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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黄某乙,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村委**2009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刑事拘留;2012年6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小区**区**号楼**单元**,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在平舆县**家属院王某甲家的一楼车库内开设“龙虎斗”网络赌博,王某甲、黄某甲、胡某某每人投资1万元作为开设赌场的资金,之后由王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博用的电脑,王某乙负责操作电脑下注、上分和收钱;胡某某负责记账。王某甲、黄某甲、胡某某每人盈利1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2012)平刑初字第43号;抓获经过;王某甲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4页;

2.证人黄某丙、郭凯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人员,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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