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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组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2015年11月27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欣欣小区一棋牌室内,以从被害人张某甲处购买积分进行下注的方式使用电脑玩百家乐网络赌博。黄某某在输光1.5万元人民币赌资后,伙同胡某某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将这1.5万元人民币从张某甲处强行索回。被害人张某甲于案发当日报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各自分别赔偿张某甲人民币2.2万元、3千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3.张某甲的银行卡流水及转账记录、赌博网站页面等书证;

4.张某甲给黄某某、胡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5.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孙某某、卜某某的证人证言;

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7.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8.辨认笔录;

9.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向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退赔及被害人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胡某某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自首、赔偿及被害人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刚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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