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浮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浮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浮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浮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汪某甲、汪某乙合伙在浮梁县千岛湖商贸街经营“浮梁县半岛时光百货店”。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汪某甲、汪某乙多次组织他人在该店二楼999包厢内以“打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水、香烟等,并收取抽头渔利。2020年8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参赌人员十余名,并扣押扑克牌、笔记本、现金等。经查实,在该店内参与赌博的人员累计在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现金等;2.书证: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赌博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汪某甲、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汪某甲、汪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累计二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泉清

检察官助理:江文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拾叁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随案移送物品:现金流水账本本、笔记本本、黄某某苹果手机部、现金4997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