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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胡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年12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5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乡**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做庄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发展包括被告人胡某某在内的多名下家帮其收单,并给予下家投注额的10%作为返水。其中,有书证证实胡某某抽头渔利达人民币7147元,黄某某收受投注额合计超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黄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355392****;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广东省清远市**乡**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61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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