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经预谋,以非法占有欠债人财产为目的实施套路贷诈骗,通过不断给被害人翁某甲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收取高额利息。当被害人翁某甲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又和陈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安排被害人翁某甲到陈某甲处借款,后又安排翁某甲到温州等地借款。截至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不断以“砍头息”、“签订虚高欠条”、“收取车辆保管费”、“制造虚假给付流水”、“多平台借款平账”、“事先签订空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委托书、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等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72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在平阳县水头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诉讼材料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乙、翁某丙、蔡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套路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