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6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6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范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的租住屋内,将从湖北地区收购来的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口味王公司)所生产品牌槟榔拆除外包装后,再用从上线“飞翔包装印刷厂”、黄某丙处购买的假冒口味王公司包装袋进行重新封装,后通过经营的“湘府湘城槟榔店”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假冒口味王槟榔9000余包,金额7万余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黄某甲在通过经营的“湘府湘城槟榔店”淘宝网店销售处理过的“口味王”品牌槟榔过程中,因被客户投诉而被淘宝客服封店处理,为达到申诉解封的目的,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互联网联系并以13000元的报酬雇“义正圆”(微信号******)伪造盖有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特许经销商授权书、口味王公司销售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淘宝客服提交申诉成功。
2018年10月期间,宁某某(已不起诉)在通过经营的“正泽湖南槟榔总汇”和“湘味美食正宗湖南槟榔批发”淘宝网店销售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品牌槟榔过程中,因被客户投诉而被淘宝客服封店处理,为达到申诉解封的目的,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联系并以25760元的报酬帮忙申诉,宁某某向黄某甲提供了店铺名、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等,黄某甲向其上线“义正圆”购买两套盖有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特许经销商授权书、胖哥公司销售清单,盖有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淘宝客服提交申诉成功。经鉴定,上述印章均为伪造。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范某某共上缴违法所得99690。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封口机、口味王槟榔150包(照片、扣押清单)等物证;2.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范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范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一般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雷胜赢
检察员助理:姚剑青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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