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民**村**组**号。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深圳海警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深圳海警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涉嫌偷越边境案(海警),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二人结伙驾驶快艇(未缴获)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附近出发经由深圳宝安海域前往香港龙鼓岛海域为他人装运冻品,后再返回东莞沙田码头卸货。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二人结伙驾驶快艇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附近出发经由深圳宝安海域前往香港龙鼓岛海域为他人装运冻品,后再返回东莞沙田码头卸货。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二人结伙驾驶快艇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附近出发经由深圳宝安海域前往香港龙鼓岛海域为他人装运冻品,后再返回东莞沙田码头卸货。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二人结伙驾驶快艇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附近出发经由深圳宝安海域前往香港龙鼓岛海域为他人装运冻品,后再返回东莞沙田码头卸货。
2020年8月2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酒家**房将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二人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某、范某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梓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暂扣于深圳海警局;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