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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葛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7日侦查机关重新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中上旬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环城西路蓝鸟宾馆三楼棋牌室内开设麻将赌博场头,招揽赌博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该赌博场头开设十余天,两名被告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八千余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蓝鸟棋牌室被抓获。

目前,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应某某、王某乙、童某甲、解某某、童某乙、严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同伙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童某乙、严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行政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相互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欣童

检察官助理 王枥申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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