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6********,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住东安县**镇**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5********,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派出所**社区**镇**路**号,住东安县**镇湘府**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丙,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7********,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7********,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住东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住东安县**镇**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黄某戊在石期市镇帮战友妹妹家挖井时意外死亡。当晚,黄某戊的家属聚集到现场,县政法委、政府工作人员与公安机关组织家属协商,要求先将尸体运至东安县殡仪馆保存,但其家属拒不配合,并扬言停尸闹事。在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去执行公务。在依法处置前,由东安县公安局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唐某甲依法向家属进行法律宣传,要求家属配合,不要妨碍执法,被告人黄某甲带头手持木棒跪在地上,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蒋某某、唐某某等人也跟着跪拜,且对在场的民警、辅警进行谩骂。后黄某甲故意用头部撞击唐某甲的脚,制造混乱,在民警对黄某甲实施控制抓捕时,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蒋某某、唐某某等家属有的手持木棒攻击现场民警、有的用铁铲铲起现场正在燃烧的火炭渣、抓起木灰、石灰朝现场的民警扬撒,有的朝民警扔砸石块砖头,造成现场一片混乱,导致民警、辅警的警用盾牌被打烂,辅警唐某甲、唐某乙、何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陈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夏某某等被打伤。经东安县龙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辅警蒋某甲、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唐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支付受伤辅警人员司法鉴定费及部分损坏的警用设备损失、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处警经过、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己、蒋某丙、唐某丙、唐某乙、唐某甲、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蒋某丙、蒋某丁、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唐某某积极参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钰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电话1380743****,
被告人黄某乙现在家,电话1360979****,
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家,电话1321266****,
被告人黄某丙现在家,电话1776929****,
被告人黄某丁现在家,电话1539996****,
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电话1387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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