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5********,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3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7********,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委**号,现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7********,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蒙某甲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蒙某甲伙同胡某某、黄某乙、何某某(均在逃)等人在宁明县城中镇驮龙村更珍屯一带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抽逃渔利。赌场以发放人头费、车费等方式吸引赌客前往赌场聚众赌博。赌场按10点股份划分,其中黄某甲、蒙某甲、黄某乙、何某某等六人占5点股份,余下股份由胡某某、黄某丙等人占有。赌场开设期间,由黄某甲负责安排张某某、黄某丁等人看路望风,蒙某乙、陈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做荷官、看场等工作。2020年7月24日0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扑克牌2副、对讲机1部、赌资17070元,查获参赌人员16人。经查,该赌场从2020年7月15日至7月23日抽逃渔利总计35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蒙某乙、陈某某、张某某为赌场经营运转提供帮助,该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开设赌场罪追究该五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蒙某甲、蒙某乙、张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87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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