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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袁金杨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金杨,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袁金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袁金杨经事先共谋,由袁金杨骑一辆粉色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双院巷10号龙腾雅苑小区,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小区6 栋1 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的车锁撬开并盗走。

2019年8月2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袁金杨经事先共谋,由袁金杨骑一辆粉色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双院巷10号龙腾雅苑小区,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小区6 栋1 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的车锁撬开并盗走。

2019年9月18 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袁金杨经事先共谋,由袁金杨骑一辆粉色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双院巷10号龙腾雅苑小区,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小区6 栋1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5元) 的车锁撬开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袁金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袁金杨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袁金杨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朱鹏飞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提讯提解证两张;换押证两套;

4.起诉书一式十三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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