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26号
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住辽阳市白塔区龙江花园2号楼1单元302室辽阳市白塔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住太子河区东宁卫乡新立村1组太子河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某某某、于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工人非法采矿,地点位于在辽阳县河栏镇二道河子村,距离河栏镇桥头100米东南侧山里,其擅自盗采近4万吨铁矿全部售出,非法获利60万元左右。后经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O四队出具报告显示,盗采铁矿全铁平均品位13.05%,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采铁矿总价值598652元。2014年9月29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司法鉴定,盗采铁矿总量为39910吨,总价值5986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违法所得598650元依法上缴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书一份、缴款书一张、承包自留山合同书、民事判决书、林权证登记台账、起诉书一份、情况说明、账本、记账纸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案件来源、归案经过;
2.证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丁某某、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丁、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某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四队铁矿勘测报告、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徐景春
代理检察员: 康东升
2015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阳市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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