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7〕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25271972********,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25271986********,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毒,2016年12月2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25271980********,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毒,2016年12月2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11月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陆川县城区温泉镇西滨路南路一居民楼前,盗得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被公安收缴并返还受害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16元。
2、2016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何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陆川县城区麻纺厂廉租房小区一栋第三单元一楼,由被告人覃某某、何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某实施盗窃,盗得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男装大运牌两轮摩托车。破案后,该车已被公安收缴并返还给受害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实施盗窃2次,盗窃数额合计5317元;被告人覃某某、何某某均参与实施盗窃1次,盗窃数额均为2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指认笔录与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某、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广志
2017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何某某现均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壹册共132页,量刑建议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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