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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村委****队,住新兴县****村自家经营的山场。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队,住新兴县**镇**村自家经营的山场。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后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 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其妻子覃某某在新兴县**镇**村自家经营的山场空地处,趁被害人萧某某放养的三只家猪(瘦肉型猪,品种“二杂”)来到其山场空地之机,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一起将三只家猪赶进山场内的房间里关起来后,由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莫某某、李某某卖猪。当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在其山场处将盗窃的其中两只家猪以人民币3200元卖给了莫某某、李某某,莫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给被告人覃某某。另外,剩余一只家猪在宰杀后由黄某某夫妻与陈某某平分。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萧某某被盗的三只家猪(瘦肉型猪,品种“二杂”)价值人民币5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猪肉、电子台秤等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收暂扣缴款通知书、现金交款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莫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海贤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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