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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96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号**栋**单元**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号**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社**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社**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19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8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陶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吸毒人员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将200元毒资转给黄某某,黄某某便联系被告人覃某某帮其将一小包毒品送去给潘某某,后覃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北江一路“艾美酒店”门口附近将毒品冰毒交给潘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潘某某身上扣押一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24克。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潘某某身上缴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20日11时许,吸毒人员陶某乙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因黄某某当时没有毒品冰毒,被告人陶某甲便对黄某某说其可以帮联系购买毒品冰毒。黄某某收到陶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陶某甲与黄某某商量只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给陶某乙,从中扣除200元赚取差价,黄某某分得150元,陶某甲分得50元。随后黄某某将300元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陶某甲,并由陶某甲联系“阿飞” (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陶某甲和黄某某向“阿飞”购买到毒品冰毒给陶某乙后,又得知陶某乙没有地方吸食毒品,便带陶某乙去韦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吸食毒品冰毒。陶某乙、韦某某、陶某甲、黄某某在韦某某家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在韦某某家中查获了陶某甲及黄某某贩卖给陶某乙的尚未吸食完的毒品冰毒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13克。经检验,从缴获的剩余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陶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次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则曙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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