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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覃某某贩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9********,初中文化程度,壮族,无业,户籍在地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2020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2001********,初中文化程度,壮族,公司**,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里**号**号房。2019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时许,为获取毒品,被告人覃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68号“唐胜酒吧”通过微信收取陆某甲转来的人民币400元,并将钱转给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K粉”。当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唐胜酒吧”将毒品“K粉”一小包交给覃某某。覃某某从中分出一分部分毒品“K粉”吸食,陆某甲、陆某乙一起将剩余的“K粉”吸食完毕。随即,覃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在唐胜酒吧内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北湖北路万紫千红酒店门口被抓获。经现场检测,陆某甲、陆某乙、覃某某氯胺酮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陆某乙、陆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氯胺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国锋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肆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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