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租住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日被临时羁押在广东省廉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决定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金座大酒店三楼、四楼经营一家水疗会所,与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已判刑)签订合作协议,由许某某一方负责协调关系、提供场所、承担日常开支,黄某某一方负责经营管理,负责招聘、管理、培训女技师。该水疗会所对外打着“按摩、泡澡”的服务项目,组织女技师(会所的女技师具有流动性,人数一般稳定在12、13人)向嫖客提供“性服务”。经营期间,由黄某某和微信昵称“轩熠宝贝520”的女子(在逃)负责管理、培训女技师;由陈某某(已判刑)负责前台收银记账及发放女技师、服务员的工资及提成;由李某某(已判刑)和钟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等社交工具负责招揽嫖客及安排卖淫、嫖娼事宜;组成卖淫团伙从中非法获利。金座水疗会所按照600元、700元、800元的标准收取嫖客嫖资,其中600元嫖资女技师提成350元,700元嫖资女技师提成400元,800元嫖资女技师提成500元,除去提成的资金作为会所收入。通过调取金座水疗会所前台poss机刷卡进账记录显示从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入账金额1768947元,其中查获的2016年9月及10月的账本月报表入账记录显示金座水疗会所两个月营业总额有1258600元,金座水疗会所两个月组织女技师卖淫次数有1889人次。
2016年10月31日21时许,信丰县公安局依法对金座水疗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正在提供性服务的女技师4名、嫖娼人员4名,以及在待客室待客的女技师8名,并将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2月25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将许某某口头传唤归案;2019年8月6日,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民警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议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结算凭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顾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以招募、管理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仁贵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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