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10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霍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巢湖市**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霍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以巢公(经)诉字[2019]1051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为谋私利,先后介绍巢湖市**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鞋件厂、巢湖市**服饰有限公司、巢湖市**鞋服有限公司、巢湖市**鞋业有限公司、巢湖市**鞋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901028.44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6206918.86元。
1、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某介绍芜湖县**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县**皮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县**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巢湖市**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为:340016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2669572-02669575、02100972、02100973、02378617、02378618、02462616、02462617,发票代码为:340017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2469548、02469549。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370316.84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199105.84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介绍海阳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芜湖市**鞋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17359320,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1286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15566.90元。
3、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上海**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巢湖市**鞋服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92536409-92536411、92536414-92536420,,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168200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169738.5元。
4、2016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孝昌县**革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向巢湖市**鞋服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4233355-04233364,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158612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168345.33元。
5、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孝昌县**革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巢湖市**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4232701-04232703、0423350、04233351,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581542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84497.54元。
6、2016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徐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巢湖市**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01978999,价税合计人民币116875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16981.84元。
7、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介绍芜湖县**皮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巢湖市**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02683639-02683643,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562402.8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1716.66元。
8、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经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的费用,让芜湖县**皮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巢湖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340016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 02148902-02148904 、02859924、02859925、02859927、02859928,发票代码为:340017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 02642649 - 02642651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136110.14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165075.83元,涉案全部税款巢湖市伊莉雅服饰有限公司已作进项转出。
2019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紫阳派出所民警在该县华星广场爱尚KTV抓获归案;
201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镇巢湖市**服饰有限公司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单和认证结果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曹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人介绍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一飞
2019年1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
保候审,住巢湖市城市之光小区B9栋1单元6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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