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66********,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惠东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65********,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惠东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许某甲在车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张某乙、何某某、许某乙、苏某某、李某某、练某某、许某丙、蔡某某、邱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船到菲律宾装载无合法手续的香烟1189箱走私入境。2001年1月9日凌晨4时许,当船在惠州市惠东县坪峙岛附近海域准备接驳香烟时,被惠州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查获。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29411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到惠东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被告人许某甲于2011年12月13日到惠东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8年12月26日再次到惠东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甲无视国法,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锦山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号。联系电话:1581867****、1803343****。
2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联系电话:1371958****、1332268****。
3、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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