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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沟**号,捕前住宁波市杭州湾区**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7月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现住址为湖北省郧西县**镇**社区**院**号**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6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退查重报。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谈某某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湾小区建设工地,欲寻找张某某索要工资,因张某某未在工地,二人找到张某某的亲家郭某某,并使用其手机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因工资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遂对其不满,为发泄情绪,两人商议后,由被告人谈某某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黄某某进入该小区在建7号楼西单元,使用随手捡拾的钢管将已安装完毕的3至21层楼房部分排水管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排水管修复价值6850元。2019年6月5日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中界村将被告人谈某某抓获归案,同年7月4日该局民警在宁波市杭州湾工地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毁损的排水管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测算记录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工地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害人谈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郧西县**镇**社区**院**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补充侦查材料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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