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超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身份证号码350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队**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飞翔、薛才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了一台双操作单元并带有赌博功能的小鱼机,找到在天长市**路**小区经营**超市的被告人黄某某,经商议后,两人将小鱼机摆放在**超市内经营,约定无论盈亏均对半分成。该赌博机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期间,共获利2400元,两人分别获利1200元。根据现场丈量,摆放赌博机的**超市距离**中学(初中部)约137米。

2019年1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计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赌博机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在中学附近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超市候审;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