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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11年4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8月4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7********,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弄**号**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19年9月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室,设置八联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谢某某、樊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和资金结算。截止案发,涉案赌资达110万余元。

2020年3月26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至上址查获上述赌博机一台,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和参赌人员卫某某、刘某甲。经查,该赌场当天参赌金额达到人民币3万8千余元,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3月26日、4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分别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但其在公安机关第一份笔录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卫某某、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二人在上述时间、上述地址通过赌博机进行赌博并能指证被告人谢某某、樊某某系该场子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刘某乙、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予以佐证。

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并于同年3月27日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八联式“彩金四明牌”赌博机一台和充值卡19张,并于同日予以收缴。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及黑色电脑主机一台。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从证人卫某某和刘某甲处调取其二人手机内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图片。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八联式彩金明牌游艺机(八人位)认定为带有赌博功能。

6、微信账户主体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转账记录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细证实,在上述时间内,被告人黄某某与樊某某、谢某某的赌资转账情况。

7、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证实,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收取赌资的情况。

8、充值、退钱账目列表及工作情况证实,案发当日该赌场赌客的充值金额和下分金额及当天盈利的情况。

9、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协议证实,徐某某将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村**号**室的房子租给刘某乙,刘某乙又将该房子租给被告人黄某某的情况。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甲、卫某某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1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樊某某的到案情况。

13、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樊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樊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樊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补充材料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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