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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谭某某、欧阳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19年12月2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2********,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龙州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年10月2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1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19年12月17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欧阳某某、谭某某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某加入“88888888”顺微信群后按照微信群内人员的统一安排,和其他两名司机按照先后顺序,到宁明县桐棉镇板烂村那马屯附近的码头装运走私冻鸡爪,随后接受黄某甲(已判刑)等人的控车共同将走私冻鸡爪运往南宁市;其中欧阳某某驾驶桂FJC7**运输2.5吨走私鸡爪,黄某某驾驶桂FPP2**面包车运输1.33吨走私鸡爪。

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加入“88888888”顺微信群后,和微信群内的欧阳某某、黄某某、何某(已判刑)按照微信群内人员的统一安排,按照先后顺序到宁明县桐棉镇那马村附近的码头运输走私冻鸡爪,随后接受黄某甲(已判刑)等人的控车运往南宁市;其中欧阳某某驾驶桂FJC7**运输2吨走私鸡爪被民警抓获,何某(已判刑)雇请何某甲驾驶桂FGY3**运输2.3吨走私冻鸡爪途经宁明县北江乡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谭某某驾驶桂F862**顺利将1.1吨走私冻鸡爪运往南宁市,黄某某驾驶桂FPP2**面包将0.71吨走私冻鸡爪运往南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过称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欧阳某某、谭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欧阳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剑峰

检察官助理: 曾宇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欧阳某某、谭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

    所;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共贰册;

    3.随文移送光盘贰拾壹张;

4.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

刑建议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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