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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玉瑚镇******号,暂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溪口镇********单元** 楼**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溪口镇********单元****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3月间, 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在谭某某家中,以“ 成都母子”等直播名称,在“ 爱爱你” 、“ 小可爱” 等淫秽直播平台上进行裸露生殖器、男女性交的直播表演,单次最高点击量达5 .2万余位观众,并通过观众付费刷礼物获利。

2020年4月23日,两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所在地溪口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在上海市虹口区****号内观看涉案平台淫秽表演的事实。

2. 公安机关拍摄的淫秽表演截图、复制的淫秽视频光盘,证实了淫秽表演的内容和单次最高点击量。

3. 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涉案视频为淫秽物品。

4. 公安机关收集的两名被告人转账记录,证实两名被告人的牟利情况。

5.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6. 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结伙,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两名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峥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6.《案发情况说明》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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