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崇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2016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崇新、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崇新在博白县英桥镇英桥街**宾馆房内容留谭某某、梁某某、梁某乙、陈某某、刘某某五人吸食毒品,当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又出资在该宾馆开房307号房,然后在该房间内容留梁某乙、陈某某、刘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在该宾馆202号房和307号房抓获上述人员,经现场尿液检测,上述六人的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崇新、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先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崇新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崇新、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伟烽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崇新、谭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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