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贺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今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贺某甲经事前商量,由贺某甲收受何某某、李某某、蔡某某、贺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然后转投至黄某某处,并通过微信转帐、现金等方式交收赌资。根据黄某某微信记录,其共收取贺某甲125笔263213.28元的投注。两被告人分别获利约10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贺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两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黄某某、贺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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