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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赖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酒店楼下摊档吃宵夜喝酒,被害人祈某某、张某某等人同在该处摊档隔邻一桌吃宵夜,期间因琐事双方发生纠纷,随后黄某某、赖某某等人追赶、殴打被害人祈某某以及张某某至旁边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路**餐厅门前。经鉴定被害人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罗定市公安局**派出所、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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