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村镇**村委员会务本村115号。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刑事拘留一个月。2018年因赌博被广西宾阳县新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员会赵村150号。2016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6日,德江县共和镇资兆建材公司被诈骗人冒充公司领导通过QQ联系方式让公司会计陈某向指定账户汇款65万元。诈骗得手后,将65万人民币转入账户名为武某奇的银行卡内,由诈骗人联系马某骏等人(另案处理,一洗钱团伙),要求马某骏提供安全账户,将该笔资金变现。马某骏提供了开户名为陈某、蔡某柱二人的两张银行卡给诈骗人。收到赃款后,马宁俊安排同伙韩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李某锟(另案处理)持陈某、蔡某柱的银行卡到澳门赌场与李某华、万某、刘某等人兑换港币,并将开户名为陈某的银行卡上的35万元转给万某,将开户名为蔡某柱的银行卡上29.94万元转给刘某,兑换成港币存入澳门太阳城地下钱庄。按照马某骏的指示,同伙丁特(另案处理)在珠海市的地下钱庄取出转换的人民币后,包车到南宁市交给叶某帅(另案处理)、赵某育(另案处理),叶某帅、赵某育将变现的现金带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交给被告人赵某,赵某再将“洗白”的钱交给广西南宁市宾阳县的上线“六十哥”,赵某从中获利8000余元。
2019年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岛大地新能源科技研发公司被诈骗人冒充公司领导通过QQ联系让公司出纳何某向指定账户汇款170万元。诈骗得手后,诈骗人为将犯罪所得变现,联系马某骏未果后,遂联系马某骏的同伙丁某(此时丁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丁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答应对方变现要求,并将账号发给对方,随后对方分两次将170万元转入丁某提供的账户上。2019年 3月26日,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在广西南宁市将去丁某处取款的罗某(另案处理)抓获归案。经查,罗某系受被告人黄某某安排去为其拿钱。2019年5月11日,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案件移送通知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及正面照、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扣押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赵某育、马某骏、丁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何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机关对黄某某住所及其犯罪现场的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罗某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明知他人系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轿车、手机等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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