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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赵某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526,汉族,大专毕业,原系**投资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倾城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6526,汉族,大专毕业,原系**投资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路东*号院*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8120,汉族,初中肄业,原系**投资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大营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6日,姬某某伙同郭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在北京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股权转让、投资理财的名义,对外谎称**公司向鲁山县**棉纺厂、平顶山市**集团投资,引诱客户向其公司投放资金。

2014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赵某某到**旭天公司任客户经理。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到中源旭天公司任客户经理。经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黄某某融资金额为3,64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3,188,660元(含其本人出资150,000元,未兑付金额133,5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49,289元;崔某某融资额为1,77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1,560,100元(含其本人出资370,000元,未兑付金额302,7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36,762元;赵某某融资金额为1,12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928,000元(含其本人出资金额170,000元,未兑付金额151,5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36,300元。

2019年6月27日,黄某经电话通知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沁园小区东1号院9号楼2单元2楼西户将崔某某抓获。2019年7月22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东环路综合市场赵某某所开的肉铺内将赵某某抓获。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金缴款单、投资合同及委托书等;

2.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姬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张某某、杨某、王某丙、党某某、杜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君诚专审字〔2016〕第008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黄某某、崔某某及赵某某三人在公司期间的融资额、工资及提成的补充鉴定说明共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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