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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包装员,住镇江新区**街道**苑**幢**室(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史学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伙同唐某甲、胡某某(已起诉)等人在镇江新区从事“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务,要求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不断发展下线,实行“五级三晋制”,人员等级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即老总级别),按照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在镇江新区共有6个传销家庭。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担任“黄某某家庭”大总管,负责家庭总体管理,主持家庭会议等;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担任“胡某某家庭”自律总管,负责检查记录各家庭人员违规情况等。至案发时,二被告人所在的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已超过30人,传销层级达三级以上。黄某某参与传销亏损3773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赵某某实际获利17641元。

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8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传销组织层级图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唐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丽莹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委托调查函》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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