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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津市**,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路**栋**房。2019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9月中旬,在长沙市岳麓区全家园酒店附近,被告人黄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被告人赵某某;

2、2019年9月16日晚,在长沙市岳麓区郁金香建材市场附近,被告人黄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甲基苯丙胺粉末和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赵某某;

3、2019年9月24日,在邵阳市大祥区**花园小区**栋**单元**房,被告人黄某某以730元的价格贩卖约2克甲基苯丙胺粉末和五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附近,被告人赵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粉末给吸毒人员魏某某;

2、2019年9月中秋节前一两天的中午,在长沙市岳麓区全家园酒店旁加油站出口路边,被告人赵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粉末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曾某某。

3、2019年9月18口上午8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保利西海岸小区,被告人赵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粉末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曾某某。

2019年9月26日、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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