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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1********,汉族,职高文化,江苏**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鼓楼营业点业务员,现住本市鼓楼区金陵村**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鼓楼营业点业务员住江苏省睢宁县**镇**社区**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7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江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南京**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其同时为江苏**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投资养老床位为由,通过业务员派发传单、参观禄口空港养老基地、汤山养老基地、江宁区桃园路40号幸福园护理院,举办宣讲会、媒体报道、投资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先后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约定投资人认购养老床位,公司还本付息,支付投资人8.40%至27.60%不等年化收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扩大融资规模,王某某等人在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以及南京市的鼓楼区、秦淮区、雨花区、玄武区、江宁区、建邺区、浦口区等地设立分部,注册公司。

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进入*丙公司,担任鼓楼分部业务员。经审计,列入黄某某名下投资人10人,投资金额263.50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31.99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进入*丙公司,担任鼓楼分部业务员。据统计,列入赵某某名下投资人6人,投资金额64.65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61.49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明知投资人报案,于2018年10月20日早,在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大厦楼下投资人聚集地进行说服工作时,被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鼓楼派出所传唤回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照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宋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程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以及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分别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380159****)、赵某某(联系方式:1875199****)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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