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组,现住房县**乡**村**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组,现住房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组,现住房县**乡**村**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腊月,被告人黄某某租住被告人某某乙位于房县**乡**村**组老房屋,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藏于卧室门后。
2005年被告人某某乙外出务工后,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火药枪交给被告人某某甲保管和使用。
2019年5月10日,房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对被告人某某甲位于房县**乡**村**组的老房屋进行搜查时发现疑似火药枪2支。其中1支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另1支为被告人某某乙非法持有。
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19-1036-1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送检编号为HJ-2019-1037-1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涉案财物入库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枪支鉴定意见书;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某某甲、某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某某乙取保候审在**乡**村**小区;某某甲取保候审在房县**镇****小区。联系电话1767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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