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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住连州市****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路**号**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晚上、6月20日晚上、6月21日晚上、6月23日晚上、6月24日晚上共五次容留邓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在连州市**镇**路**小区**房其住处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邓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日、7月3日、7月5日或6日、7月8日 、7月12日、7月15日共六次容留黄某某在连州市**镇**路**号**幢**房其住处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竹玲

2020年10月20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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