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5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路**号,住四川省富顺县**院**楼。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街道**村**组**号,住四川省富顺县**镇**城**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 与邓某某相约到富顺县瑞祥新修小区店面处拾荒,期间途经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富顺县瑞祥学府城16号至21号门面时,两人见门面外墙处有空调外机预埋铜管尚未安装完毕,遂起意,由黄某某翻窗台扯松内接铜管,再由邓某某从外抽出铜管用力折断,共计盗走空调铜线、保温管等若干。后两人将上述盗窃物品销赃至邱某某的废品回收站处,所得270元现金由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28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和邓某某主动到富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邱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清勇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联系方式1814422****,邓某某联系方式1899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2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