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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邓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未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绰号:二盟,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洪均,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邓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门附**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刁凤名,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韩智,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甲、韩智、吴某某、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9时许,刘某甲因过生日邀请自己朋友王某某、杨某甲、缪某甲、谭某某、杨某乙、刘某乙(女)、阳某某、邓某乙等人在大安区马吃水天子食府吃饭,当晚20时30分许,刘某乙的男友叶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天子食府准备接刘某乙离开,因杨某甲系刘某乙前男友,其在席间表现出想与刘某乙复合的想法,随后王某某便找到刘某乙谈与杨某甲复合一事,并阻止叶某某接刘某乙离开,叶某某见状便与王某某发生争吵、推搡,随后缪某甲、谭某某、杨某乙等人从吃饭的包间冲出与王某某一起对叶某某进行殴打,叶某某被殴打后便独自一人打车离开,并邀约王某某等人到华商见面。后叶某某便打电话给邓某甲、黄某某、刘某丙(另案处理)、缪某乙(另案处理)称自己被人殴打,叫四人帮忙。随后四人便打电话邀约朱某某(另案处理)、项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丙(在逃)、“熊二”(在逃)等人到马吃水天子食府帮忙。上述人员到达马吃水天子食府后,王某某等人已经离开,因邓某甲认识王某某等人,便给王某某打电话,问其在何处,王某某回答在华商盐工号子后,邓某甲等人便乘坐出租车到达华商盐工号子,在此期间,黄某某再次打电话邀约了吴某某、韩智、谢某某到华商盐工号子帮忙打架。此时,刘某甲、王某某、杨某甲、缪某甲、谭某某、杨某乙、阳某某、邓某乙等人在高峰景苑小区商量怎么处理此事,是否与邓某甲等人见面,因觉得自己一方人没邓某甲一方多,如果打架会吃亏,王某某便提出,自己认识邓某甲、黄某某等人,这个事情由他来处理,大家就不要去华商见面了,后王某某便乘车离开。邓某甲等人到达华商后,未找到王某某等人,便再次拨打王某某电话,王某某就在电话中推脱,不愿意与邓某甲等人见面,邓某甲见不能将王某某约出后,便拨打缪某甲的电话,要其到华商与自己见面,并保证不会对其动手,在得到缪某甲的同意后,邓某甲便安排刘某丙乘坐出租车到高峰景苑小区接到缪某甲和刘某甲,在得知缪某甲和刘某甲要到华商与邓某甲等人见面后,谭某某、杨某乙、阳某某、邓某乙、杨某甲放心不下,便跟到华商星维影院楼下观察情况,如果刘某甲、缪某甲被打便出去帮忙。刘某甲、缪某甲到华商与邓某甲见面后,邓某甲便要求缪某甲与王某某联系,叫王某某必须到华商与其见面,否则就不放刘某甲、缪某甲离开。在此同时,邓某甲叫刘某丙等人将自己带来的人分散开来,以免王某某到达后看见人多,不敢见面。王某某在得知自己朋友被邓某甲等人扣下后,便叫上自己在加油站工作的同事一同乘坐出租车到华商与邓某甲见面。在与邓某甲等人见面后,邓某甲、黄某某就叫王某某将殴打叶某某的其他人交出来,王某某不愿意,称打人一事由他自己负责。此时,躲在旁边观察的谭某某、杨某乙、阳某某、邓某乙、杨某甲等人便从旁边走出,并再次与叶某某发生推搡,刘某丙上前打了谭某某一耳光,随后项某某等人从地下通道冲出,同黄某某、吴某某、谢某某等人一起对谭某某、杨某乙等人实施殴打,在打斗过程中,韩智持刀将谭某某、杨某乙捅伤。2019年5月7日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乙、谭某某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

侦查机关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经本院审查,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相关特征,不属于恶势力刑事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二、证人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谭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四、被告人叶某某、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五、自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自贡银行监控、华商国际城自助银行监控、东一路监控(三个)、通道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邓某甲、吴某某、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邓某甲、韩智、吴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铭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邓某甲、韩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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