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街道**村**号,暂住东莞市**镇**村**房,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路**号,暂住东莞市**镇**村**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东莞市*****有限公司,黄某某是该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有限公司、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粤19**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在该案审理期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查封了东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该公司注册地即东莞市***镇***路***号的机器设备一批,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20年10月7日,并向黄某某、邓某某送达了查封清单。2019年3月23日,黄某某、邓某某私自将上述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转卖给王某某,没有将所得钱款用于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对上述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的机器设备已被转卖,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东莞市大朗镇一酒店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5日邓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民事判定书等书证,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邓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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