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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大专文化,岳阳**公司调度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5月2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7日、6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其同居女友“小马”(在逃)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向被告人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次,收取毒资1190元。2019年12月1日至12月4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向熊某某、胡姓男子、“玲姐”、赵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收取毒资10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一天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向“小马”求购毒品,“小马”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在吕仙亭交给邱某某甲基苯丙胺1包,邱某某向黄某某支付毒资200元。

2、2019年12月1日14时许,熊某某向被告人邱某某求购毒品。熊某某向邱某某支付毒资250元,邱某某联系“小马”购进毒品,向黄某某支付毒资270元,“小马”交给邱某某甲基苯丙胺1包。邱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和熊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了该毒品。

3、2019年12月1日23时许,胡姓男子向被告人邱某某求购毒品,邱某某收取该男子支付的毒资250元后,联系“小马”向该男子贩卖毒品,邱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毒资200元,“小马”安排黄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贮木场交付胡姓男子甲基苯丙胺1包。

4、2019年12月4日14时许,“玲姐”向被告人邱某某求购毒品,邱某某收到“玲姐”支付的毒资320元后,联系“小马”购进毒品,向黄某某支付毒资320元,“小马”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交给邱某某甲基苯丙胺1包,邱传将该毒品交给“玲姐”。

5、2019年12月4日19时许,熊某某帮赵某某向被告人邱某某代购毒品,熊某某向邱某某支付毒资220元。邱某某联系“小马”购进毒品,并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毒资200元,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从“小马”处购进甲基苯丙胺1包后,在其家中将该毒品交给赵某某。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赵某某家中查获该包毒品,净重0.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岳阳楼区吕仙亭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邱某某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卖人员“小马”,电话联系“小马”求购甲基苯丙胺,约定在岳城加油站对面交易。次日1时许,“小马”安排被告人黄某某送毒品,黄某某携带毒品至交易地点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包,净重0.3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功说明、通话详单;

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9]204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黄某某、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只起了次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属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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