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区**号。2010年1月8日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31日因吸毒被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弄**号。2010年1月8日,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8日、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夫妇二人分别于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其租住的福州市长乐区**市场商业楼**栋**室杂物间内,先后三次共同容留郑某甲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乐区首占镇永荣广场附近被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在长乐区航城街道**村**号公寓**室被抓获,还被当场查扣氯胺酮1.29克以及用于吸食毒品用的五元面值人民币1张、吸管1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结婚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禁毒管控动态系统查询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报告书、侦破经过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微信聊天对话内容截图、房租支付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郑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一起在共同租住的房间,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尚处于社区戒毒期间仍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2.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二名被告人尚有二名年幼小孩待抚养,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黄某某量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某量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明旺
检察官助理:林永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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