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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门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和其丈夫曹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在自己位于掇刀区**小区****门店的家中发生打斗,其先是用手打了王某某一巴掌,曹某某上来拉其,随后,其三人扭打在一起并倒在床上,在混乱之际,其在床头拿起一把水果刀用手乱挥,将王某某的头部划伤。其母亲郑某某听到吵闹声后进了该屋,当郑某某看到其3人扭打在一起,便上前用手拉王某某的双腿,被王某某用脚蹬开,后来,其三人站起来后,王某某和郑某某又发生了争吵,王某某拿起旁边的一把木椅砸向郑某某,被郑某某用手推回,椅子砸到王某某的脸部,导致其牙损伤。2019年2月26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的身份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3.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5.受害人王某某的伤情鉴定;6.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均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孙家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门面联系电话1327766****;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319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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