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30日因取保审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佰元人民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81990********,黎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原籍。2011年1月2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三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仟元。2020年4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人民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原籍。2020年4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人民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上21时许,在陵水县**镇**村王某甲家附近水泥路处,黄某某与郑某乙在王某甲家吃完饭准备开车回家。陈某某夫妇刚好路过,黄某某与陈某某夫妇因语言冲突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用拳脚殴打陈某某,陈某某被打后想要还手,在场的郑某乙及郑某甲两人看到后便一起上前将其扭倒按压在地上,并对陈某某说如果其还敢还手就继续对其进行殴打。郑某丙(另案处理)对前来劝架的王某丁用手抓着头发不放。经陵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9日,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主动到我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殴打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拘留证、收据、谅解书、彩超报告单;
2.证人证言: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郑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在陈某某被殴打致伤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其超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现羁押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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