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曾于2016年11月份因吸毒被江西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翻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之后两人商量一起通过开设微店销售复方曲马多、艾司唑仑片等违禁药品。两人一起寻找货源和客户,被告人郭某某管理微店并负责收货、收款、发货,交易成功后,被告人郭某某给被告人黄某某支付好处费。
1、2019年8月19日,于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用QQ与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联系,称需要购买复方曲马多片10板,被告人黄某某同意以34元1板(每板12粒)的价格出售,要求登陆微店平台在一个名为“**”的微店拍下一件松花片(共340元)并付款。随后由被告人郭某某化名“徐某某”在微店收款后发货。2019年8月20日,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小学大门口收到10板复方曲马多片(净重36克,经鉴定,含曲马多成分)。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与于某再次成功交易8板复方曲马多片(净重28.8克,经鉴定,含曲马多成分)及2瓶立建亭复方可待因溶液(每瓶120ML,经鉴定含可待因成分)。2019年9月4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医院****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3、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联系了一箱复方曲马多(约400板,每板12片)货源快递给被告人郭某某,货到付款。同年9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收货后继续在微店进行贩卖。2019年9月17日,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将郭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未销售的复方曲马多163包共计3912片(每包两板,净重1356克,经鉴定,含曲马多成分,含量为142.5mg/g),艾司唑仑片94盒共1880片(净重169克,经鉴定含艾司唑仑成分,含量为15.8mg/g),泰勒宁牌氨酚羟考酮片23板共230片(净重113克,经鉴定,含羟考酮成分,含量为6.7mg/g)。
4、另查明,吸毒人员蔡某杰(行政处罚)因找不到K粉,曾在2019年7月26日至9月11日间八次通过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的微店下单,购买复方曲马多,并通过快递邮寄至广东惠州和深圳龙岗,收货后服用。2019年9月18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号***门口将蔡某杰传唤到案,经鉴定,其毛发及尿液中均检出曲马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黄某某作案手机一部、复方曲马多10板(每板12粒)、复方曲马多8板(每板12粒)、建亭复方可待因溶液2瓶(每瓶120ML);扣押郭某某作案手机一部、复方曲马多326板(每板12片)、艾司唑仑片94盒(每盒1板,每板20片)、泰勒宁牌氨酚羟考酮片23板(每板10片);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取样笔录、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含QQ号、QQ聊天记录、微店截图、快递单截图、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等)、蔡某杰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毛发及尿液毒品成分鉴定、查获的毒品成分及含量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取样、称重等视频、微信转账记录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郭某某另一部苹果手机拟发还。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5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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