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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郭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沙某甲、沙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散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禅城区**公园**大街****住宿**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2009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2年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2018年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郭某甲,绰号郭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搬运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南海区**街**市场**公寓,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佛山市南海区**大街**巷**号、佛山市南海区**路**旅社**楼**房等多个地点设立赌场,吸引群众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主要负责安排不同的赌博地点组织赌博,也有发牌、抽水;郭某甲主要负责保管水钱和轮流看风以及带领客人,并按照每天人民币100元收取工资;2019年6月4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街**巷**号抓获刘某某等人。2019年12月13日抓获被告人郭某甲,2019年12月18日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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